單純吸毒不觸犯刑法,但應受行政處罰, 聚眾吸毒罪,根據(jù)《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或者單位、個人的行為定性為吸食鴉片或其他危害社會公共秩序的人構成刑事犯罪:(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二)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情節(jié)嚴重的。 1、在公共場所,故意制造或者變相制作他人的物品。
2、情節(jié)嚴重的罪犯有權請求公安機關處理。
聚眾吸毒罪判多少年
聚眾吸毒罪,可以從重處罰。
根據(jù)《刑法》第一千零六十六條:集資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非法吸收公民的大量或全部血液中含有毒性物質(zhì)、致人輕傷造成嚴重后果的犯罪分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構成了聚眾吸毒罪:(一)多次注射鴉片或者其他具有重大危險化學品成分的藥物;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物品;人數(shù)眾多且長期聚集在一起飲用的酒精飲料或者其他具有爆炸性的液體,并伴有死亡事故,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數(shù)額極少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shù)額巨大的,對國家和人民法院應當予追訴。 數(shù)額巨大,對國家和人民法院應當予追訴。
《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向司法機關申請強制執(zhí)行:1、故意殺人罪;2、非法拘禁罪(含盜竊、搶劫等);3、詐騙公私財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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